蚌埠法院网讯 供职于蚌埠市一大型国有企业的张某强因拒绝支付子女每月1200元的子女抚养费,禹会区法院通过强制扣留、提取其在单位的工资收入,全面、及时维护弱势群体利益。
张某与李某于1998年8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1999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儿。2009年7月10日张某与李某在法院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张某强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2012年下半年,张某强因故不再支付抚养费。
李某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询张某的工资开户银行,其在2012年10月起停止在银行的工资发放。经到张某的单位了解,张某向单位申请每月以现金方式领取其工资,而且其工资较高,每月4000多元,年底视其工作成绩,还有较大数额的奖金。鉴于张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行,执行人员立即向张某的工作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其工资收入以支付其所欠的抚养费。法院执行干警随即找到张某了解情况,张某称其再婚后,又生育一子,花费较大,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所以才想到这种规避执行的方法,但最终是躲不过去的。
法院执行干警对其行为进行了批评,并释明如今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成本都在上涨,每月的1200元费用对于一个就读中学生所需的花费来讲也不算高。张某意识到其行为不对并承认了错误,表示以后会主动履行,不再拖欠子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