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今年1月14日11时许,陈某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拖斗内载高小某,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曹河村道路自西向东驾驶时,驶出路面,驶入道路右侧沟内,导致高小某从拖拉机上掉下来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小某无责。事故发生后,陈某与高小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由陈某支付高某医药费1500元,双方约定高小某以后的治疗与陈某无关。
由于高小某伤情未愈尚需医药费,3月27日中午11点多,高小某父亲高某带领多人到陈某家强行将一部手扶拖拉机和一部电动三轮车开走,并拒绝返还。无奈之下,陈某只好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某停止侵权,返还两部车辆。
庭审时,高某承认手扶拖拉机和电动三轮车是自己开走的,但是辩称陈某将其儿子摔伤,陈某不给钱治病就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占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高某侵占陈某手扶拖拉机和电动三轮车各一部,依法应予以返还。高某辩称的陈某与高小某的交通事故一事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诉讼。遂作出以下判决:被告高某于十日内返还侵占原告陈某的手扶拖拉机和电动三轮车各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