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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慎待自媒体及其所代表的民意
作者:邱亮亮   发布时间:2013-08-07 17:18:09 打印 字号: | |

    司法应慎待媒体及其所代表的民意,及不能被其左右与干扰,也不能将其拒之千里之外。我国的司法机关及相关的法律专家遇到民意对个案的强烈关注,往往便以司法独立性为由对媒体和民意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进行漠视冷处理。但这种消极的带有抵触情绪的态度,往往会造成司法机关与民众之间的隔阂。从而使民众减少对司法的信任,进而影响司法的运行和权威。媒体的适当监督和对民意的合理关注是确保司法在坚持其职业化的同时,而不至于走向民众的对立面,同时也能对有效的避免司法腐败和不公裁判。

    一、司法相对独立性的必要

    司法独立性,作为一些现代法治国家实行的司法原则必有合理性和价值的可取性。司法,为何要具有独立性?或许,当我们简单了解司法独立性的理由之后,于我们如何解决媒体和民意的关系便能从中受到启发。司法独立性的实质涉及到权利的分配、分离、平衡和制约。在西方国家中,德国强调的是权利平衡和对公民权利保障。法国讲权力分立。美国讲权力的强弱对比制衡(三权分立)。由此可见,其主要涉及的目的还是对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制衡,以更好的维护公民和社会的合法权利。因此,司法独立性与属于社会和公民所谓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之间起码不存在对立关系,但彼此之间保持相对的独立。

    司法独立性一定程度上也是保障被受审者的基本人权。人人都平等的有权由一个独立无偏无倚的法庭进行公开公正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义务以及判定对他的形式指控。从司法思维的角度来看,司法独立具有一定心理学意义上理由。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司法作为认识和裁判活动,不允许在是非真假上用命令加以干预,学术自由,在用于法律实践时,即成为法官的独立性。”国家为了将法官从其他各种权力的限制中解脱出来,便设计了司法相对独立性原则,是法官将法律看做目的本身。“只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实现审判独立。”从而最终赢得民众对司法审判的信任,树立司法的权威。

    二、司法独立性与媒体、民意的关系

    通过以上对司法独立性原则设立的理由探讨,我们在处理司法独立性与媒体和民意时应该注意一下几点:首先,要考虑当事人公平受审的权利。正因为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公平受审权,法院在审判中才要尽量避免外在因素的干扰。而且,因为司法本身的司法逻辑和容易受干扰的特点,才会对外在的媒体或民意进行善意的限制。其次,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在基本保障的同时要做必要的限制。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是宪法性权利并且媒体和民众的监督一定程度上也能确保审判的公正。但是,这种外在的监督应该超出法律规定的相应范围。第三,对待民意要慎重宽容。民意在对司法进行评论时,难免出现情绪化、极端甚至错误。因此司法机关对于普通民众的民意应该做善意的理解,做宽容的对待和慎重的听取。“对于无恶意的言论失实,法律同样要予以保护,这也是法律保护的价值所在。”

    司法机关对于媒体和民意已经逐渐从被动通报,向主动发布转变。甚至于一些法院对个别典型案件进行媒体转播和网络直播的方式,向民众展示司法的公正和透明,从而事实现“看的见的正义”。司法逐渐的主动呈现在媒体和公众面前,而且对媒体和民意表现出极大的宽容。但作为司法具有其本身的严肃和权威性,在对媒体进行客观报道表示宽容的同时,也有其严厉的一面。最高院曾对于新闻媒体出台相应的专门规定,对于一些歪曲案件事实,误导民众的宣传言论的发布者司法机关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有的媒体开始对此提出批评“这是对新闻媒体监督明显的阻挠和恐吓”,此评论显然有点危言耸听,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在进行专业审判时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以确保维护受审人的公平受审权。而且,作为媒体和民众对于自己的言论也应保持一种负责的态度。

    综上,在自媒体时代司法将面临更加复杂的舆论环境和民意的压力。司法运行在遵守其自身规律,不断实现其职业化、专业化的同时。因积极关注媒体及其所民意对司法的态度以及对个案的评论。法院虽然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但不能过于的职业自信。要尊重民意,并与媒体和民众进行良性的互动和沟通。唯此,才能使司法在恪守其专业的独立严谨理性的同时,又能更好的保证民众对其的理解支持,从而增进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树立司法的权威。实现司法公正,维持社会健康而正常的运作。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