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来到诉讼服务中心,向承办立案的同志递交了一份民事诉状。在诉状中,胡某诉称:其已年过三十,因为家境贫寒,无力给付彩礼,因此没有姑娘愿意嫁给他。2012年春天,本村村民给其介绍了一位姑娘,因为该女已经怀孕七个月,要求只要男方愿意娶她,可以不要任何彩礼。胡某考虑到自身条件,如今有姑娘愿意嫁他,而且不要任何彩礼,他毫不犹豫地答应了这门婚事。于是,双方很快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也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过了没多久,孩子出生了。胡某非常高兴,把这个孩子当成亲生骨肉抚养,对“妻子”更是细心照顾。可好景不长,2013年春节刚过,“妻子”提出外出打工,将孩子交给胡某照看,自己出去后再不回头,胡某是怎么也唤不回来“妻子”了。万般无奈,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妻子”给付抚养费等各项损失6000元。
关于该案案由如何定,负责立案的同志一时拿不定主意,于是向庭长汇报。因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中的孩子一般是双方的亲生骨肉,但该案件中的孩子不是原告的亲生骨肉,案由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是否合适。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第三级案由规定有同居关系纠纷。所谓同居关系纠纷就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时引发的纠纷。此案中,虽然孩子不是胡某亲生骨肉,但毕竟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应是同居关系,而且孩子也一直是双方抚养的。因此,定同居关系纠纷最适合此案案由。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