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怀远县房地产管理处于 2009年1月1日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怀远县南大街门面房一间用于经营,租赁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月租金1000元。合同到期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续订合同,被告继续占有并使用租赁房屋,被告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主动向原告单位账户又支付了一年的房租费12000元。被告至今仍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占,恢复房屋原状,搬出原告房屋,并赔偿损失15400元。
处理意见:对于原被告双方诉讼属于房屋侵权之诉还是合同解除之诉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刘某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侵犯了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停止侵占,恢复房屋原状,退还房屋并赔偿损失,应当适用侵权之诉进行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后,作为承租人的被告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并且支付了2010年至2011年期间的租赁费用,作为出租人的原告收取了该租赁费用且未提出异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作为出租人的原告可以随时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退还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等,但应当给以承租人合理期限搬出租赁房屋。本案应当适用合同解除之诉,由法官向原告行使释明权,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解除之诉进行审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