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该建筑工程承包队和一家学校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由其施工建造学校的食堂。食堂竣工以后经验收合格,学校给了一部分工程款后就以该建筑工程承包队没有建筑资质为由再也不愿意给付剩余款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学校认为:“该建设工程承包队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原先和其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所以学校不支付剩余款项是有法律依据的。”学校的说法似乎有理有据,但是,在确定合同无效之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承包队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应予支持。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