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乡镇街道,原告老张租用了被告小吴的三间门面房屋经营农资生意,双方就租金、租期等事项进行了书面约定。经营半年后,老张的生意较差,基本上处于亏损的状态。此时老张听说小吴出租的房子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起来的,没有产权手续,属违法建筑。随后老张以租赁物是非法建筑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小吴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呢?
该合同是否有效,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要厘清租赁合同的含义。所谓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第二、严格界定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形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
2、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3、因发生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5、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6、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1)、转租;(2)、出借;(3)、抵押;(4)、拆解;(5)、转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原告老张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十分充分,没有发生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我们认为合同的成立应最大限度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其双方签订的合同不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合同一般应按照有效处理,此为私法自治的必然要求,租赁合同也不例外。同时,对于违章建筑,亦应由相关的行政机关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进行管理和规制,纵使存在违章建筑的出租问题,亦不宜由民事法律以简单的无效进行处理。故本案中,对原告老张的诉讼请求应认真审查,不能简单的以租赁物违法为由,解除合同。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