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观点】针对上述情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在超过上诉期限后邮寄的上诉状的行为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上诉权利,应允许被告上诉。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提起上诉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民事上诉权利本身包含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均可以启动二审程序,这看起来好像不受任何条件限制,但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十五日内提出,这是从程序上对当事人上诉权利作出的限制。如果法院允许一方当事人在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的话,则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平等原则,对另一方当事人则不公平。所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不应当是任意顺延当事人上诉期限,这看似是保护了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但这种保护是在违反程序原则之下的保护。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应当是在法律允许的上诉期限内尽最大可能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法院不能以任何利益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严格把握上诉期限一方面可以促使当事人积极的行使权力,同时也可以保护不上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被告在2013年6月21日上诉期满最后一日之前未提出上诉,2013年6月25日上午法院才收到被告以邮寄的上诉材料,但通过调查核实,该分显示2013年6月21日投递的邮件实为2013年6月24日寄出,该寄出日期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对被告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思考】通过以上案例,引起了笔者对上诉及以邮寄方式上诉的思考。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具体如何上诉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或代理人亲自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材料,除非因客观原因不方便才选择以邮寄的方式递交上诉状。笔者建议在上诉的时候最好选择亲自向法院递交上诉状,除非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递交上诉状再选择快递邮寄。其次,当事人在选择快递邮寄的方式递交上诉状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寄出,寄出后最好电话联系承办法官,以保障法院及时收到邮件。最后,通过法院此次了解,邮局现在很少使用邮戳,对邮件的跟踪主要以网络上显示的时间为准,只有法院寄出的邮件才加盖邮戳。如一般的当事人给法院寄材料,邮局也不会使用邮戳,除非当事人有特殊要求,且邮戳分为“寄出邮戳”与“投递邮戳”。“寄出邮戳”指寄件人寄出的日期,“投递邮戳”为邮局向收件人投递的日期。为此,笔者建议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邮寄作出具体的、统一的相关规定,这样当事人也就不能钻法律的漏洞。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