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转移财产的案件,有效的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马某与申请人张某昔日曾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2年7月,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执行人马某一次性给付张某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怀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然而马某对此置之不理,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后执行法官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帐户,发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发现其名下有一套门面房,执行法官立即作出裁定对该套门面房进行了查封,在查封的第二天,案外人李某找到执行法官对法院查封门面房的行为提出异议。原来马某在离婚后已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李某,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执行法官首先对异议人李某解释了法律的规定,说明法院的查封行为是合法的,张某的异议不成立。另一方面,马某的卖房行为有逃避义务的嫌疑,于是执行法官立即通知马某,并向其说明了逃避履行义务的后果,在法官的耐心教导下,马某终于惭愧的低下了头,并履行了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