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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九年未赔 执行法官一夕促调
作者:孙兴丽   发布时间:2013-08-20 16:20:49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04年,梅某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其应赔偿原告石某三人经济损失、抚养费等共计4.4万余元。该案履行期限到期后,由于被告人梅某拒不履行其给付义务,石某等三人遂向怀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认真审查该案之后,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由于梅某家庭经济困难且梅某入狱服刑,导致该案的执行活动被迫一度中止。2005年2月1日,执行局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

    直至2013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依登记凭证再次来到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局通过向工商局、银行等单位审慎的查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有继续履行给付现金义务的能力,决定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2013年7月30日,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家中找到被执行人,详细对其说明情况,并对其说明如果拒不履行判决将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执行法官的斡旋之下,最终促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0000元,案件的调解结果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