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当赵某春领到执行款时,不无感慨的说“都说法院执行难,没想到我上午刚来申请执行,下午我就领到了钱,你们法院的执行速度真快啊,太感谢了”。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仅用了一天时间就执结了这起因种粮补贴款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俗话说得好,“上阵父子兵,打虎亲兄弟”,可赵某果、赵某春两兄弟却因种粮补贴款纠纷打起了官司。赵某果、赵某春系胞兄弟,赵某某是两兄弟的父亲,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赵某某作为户主共7人承包土地16.8亩,原告赵某春在分家时承包土地4.8亩,国家相关部门按土地承包时的户主向赵某某发放种粮补贴款,赵某某去世后,种粮补贴款存折一直由被告赵某果保管。原告赵某春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属于自己应得部分的补贴款,但被告拒绝归还。
2012年11月1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赵某春与赵某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1995年赵某春从家庭中分出单独生活,并从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中分得4.8亩土地承包经营至今,从2009年12月9日至2012年8月3日,国家相关部门按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户主向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赵某某的存款账户存入种粮补贴款等各项补贴款,合计4265.27元,平均每亩266.58元。原告赵某春实际承包经营4.8亩土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享有国家相关部门发放的种粮补贴等各项补贴款1279.58元。据此,法院判决赵某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某春补贴款。
判决生效后,被告赵某果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原告赵某春于2013年5月6日向怀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当日就对赵某果的银行存款经行了查询,发现其在怀远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执行法官随即将该笔执行款划至法院,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