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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物 拘留所中付赔款
作者:孙冬冬   发布时间:2013-08-27 13:39:5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6月19日,怀远县人民院执行局针对一起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物,而故意不履行义务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6月24日,被执行人胞弟找到执行法官,并当场向申请人支付42655元赔偿款。至此,一起躲避执行达四年之久的案件得以执结。

    2004年7月1日,褚某某到浙江省金华市打工,与褚作某、褚三某清理灌装车里的水泥,低价买高价卖,盈利所得款平均分配。2004年7月9日,褚作某、褚三某和褚某某一起到达约定的地点,褚作某安排褚某某到车上去清理水泥,褚作某、褚三某在车旁守候。因水泥车上仍有气压,褚某某在打开水泥车水泥罐盖时,被残存的气压冲落车下摔伤。褚某某受伤后,被送到金华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因伤情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3月17日,褚作某、褚三某因不服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怀民一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案件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褚作某于2009年年底前分四期向褚某某家属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2655元。

    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褚作某却一直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绝按调解协议的内容支付赔偿款。2011年3月13日,褚某某家属向怀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怀远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褚作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在签收该通知书后,拒不现身,对执行通知也置之不理。执行法官对褚作某银行存款情况以及房产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展开了多方查询,但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褚作某始终隐身,导致该案件无法执行。经执行干警到其村委会了解,当地干部称其一直在外务工,但没有人知道他在哪务工,其亲属对其务工地点也三缄其口。一晃近一年多过去了,2012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法官反映被执行人褚作某回到了家里,正在地里收玉米,执行法官立即赶到褚作某的家中,依法查封了褚作某的玉米一万斤,并向褚作某发出传票,要求褚作某第二天到法院接受询问。而让执行法官没有想到的是,被执行人褚作某当晚即将法院查封的玉米低价卖出,连夜就去了外地打工。

    时间一晃又是半年多过去,执行法官多方查找褚作某的下落,却一直渺无音讯。2013年6月19日,执行法官接到举报,被执行褚作某刚回到家里,执行法官立即赶到褚作某的家中,这次执行法官带上了早已准备好的拘留审批手续,被执行人褚作某在家中被戴上了手铐带上了警车。在拘留所中被执行人褚作某依然心存侥幸,不愿意履行自己应尽的赔偿义务,但当执行法官告知其已涉嫌触犯了非法处置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时,褚作某立马慌了神,表示会尽快和家人联系,履行赔偿义务。6月24日,被执行人胞弟带着现金来到了法院,积极向申请执行人赔礼道歉,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原谅,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