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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探望权 母子得相见
作者:王磊   发布时间:2013-08-28 15:42:4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涉及探望权的离婚案件,细化探望权行使方案,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为便于以后的执行工作开展,引导当事人双方就探望权行使时间、地点、方式达成详细协议,并载明调解书上。近日蚌山区法院执行庭办结一起因为探视权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周可以探望。后因故双方没有履行该协议。女方来到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考虑到此类案件特殊性质,法官分别找到双方当事人,仔细了解为什么没有履行探望权的原因,原来双方是对探望权的行使没有明确时间、地点,所以双方为此发生矛盾。针对此法官与双方一起就探望权行使时间、地点、方式达成详细协议,此案件得到和解履行,母亲权益得到保障,孩子也可以在既有父爱也有母爱的环境中成长。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