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一个带有宗教意味内心满坏虔诚的词语。一种使人容易内心澎湃而又最终归于平静的真实而伟大的力量。常常被法律人在其前面加上一个修饰名词用来阐述他们对于一种朴素的自然法的崇拜。这就是我们所讲的“法律的信仰”抑或“法治的信仰”。一种尊重理性,尊重人性,敬畏天理,守护人伦的内心自我确定。
狭义的法律有着其本身的局限性与时代的特定性。在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下,也延续着社会的历史性。而相对永恒不变的不是那些印在纸面上的文字,值得我们永远追求和怀念的却是那样一种精神,一种刻在人民心中的最原始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不应受制于所谓多数人的“民主”,亦不漠视个体人的“权益”。因为,谁也不确定我们明天是否会成为那个少数的“个体”。近日,发生在东部沿海某省的一起拆迁事件中,当地村委会拿着村里90%以上的村民同意对陈某家住宅进行强拆的签名信,来证明所谓强拆的“合法性”。或许,我们不得不佩服他们把“少数服从多数”这条“民主抉择”的法则运用的淋漓尽致,但同时我们也感到一丝担忧。合法的私权不容非法的侵犯,再多人的“决定”也是一种原始的野蛮,一种赤裸的“伪公权”。何况拆迁方不能充分证明强拆的目的是否用于公共权益的目的。这恰好验证英国思想家休谟所提出的自然法原则“私权不受非法侵犯”。从而避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争斗,而使其相安无事。
我们历来讲天理,法理上或许称之为“自然法”。它是融合了人类从蒙昧走向文明所历练的理性和人类生存过程中所凝结的最朴素情感而形成的一种最基本的法则。除了上文我们提到的休谟总结的自然法则之“私权不受非法侵犯”,还包括“交易自愿,签约自由”,“履行承诺,尊重契约”,这种从西方近代法理学演变而来的关于自然法的归纳,被后来的霍布斯在《利维坦》中重新总结为一句话,而后又被我们智慧的先哲精简为八个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当我们游弋于那浩瀚的法律条文所汇成的海洋中,我们也不免会感到迷失与惶恐。或许,此时的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原始的回归,回到我们传统的智慧中去。相对于西方的朴素自然法,而我国的儒家文化在主导中国社会近两千年的历史中早已经将这种最朴素,自然的法则精神演绎的淋漓尽致。
信仰,于此时从一种莫名的模糊,在我们的寻觅中变的清晰而具体。
一切都会回归到它最原始的本质和起点,唯此,我们才能更深刻,更坚定的明确法律最初的信仰。
一切终将归于自然,而我们对法治的信仰经久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