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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再简化 效率效果两兼顾
---怀远县法院关于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葛继东 钱同雷  发布时间:2013-09-22 10:48:00 打印 字号: | |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即小额诉讼。我省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在10011.6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上半年,我院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为了及时总结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经验,合理分流简单案件,提高诉讼效率,我院对上半年小额诉讼案件进行了梳理总结 。
一、上半年我院小额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半年,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2301件,审结2026件。其中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为402件,占民事案件的17.47%,案件分布为人民法庭251件,县法院民一庭、民二庭151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的案件为101件,占符合小额诉讼条件案件量的25.12%。
从案件类型看,已审结的101件小额诉讼案件分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1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6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3件、健康权纠纷3件、买卖合同纠纷等6件、民间借贷纠纷3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件、追索劳务报酬纠纷77件。从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来看,当事人全部为自然人的为91件,主要集中在劳务报酬纠纷、买卖纠纷等案件类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有10件,案件类型主要分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一方为保险公司)。
从我院小额诉讼案件开展的情况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案件调解、撤诉的比例高,判决的比例低。审结的101件案件,调解的为39件,占38.61 %;撤诉的61件,占60.4 %;判决的1件,占0.99%。二是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高,申请执行率低。调解结案的39件,当事人已主动履行义务,判决的1件,目前也未申请执行。三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占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比例低,仅占25.62%,说明小额诉讼工作没有全面铺开。四是本院各业务庭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上发展不均衡。县院民一庭、民二庭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比例大,两个庭有151件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有71件,适用率47.02%;五个基层法庭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比例小,五个法庭有251件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有30件,适用率仅为11.95%。其中个别法庭小额诉讼案件数仅为3件,说明小额诉讼工作在部门之间发展很不平衡。五是小额诉讼的审理时间都比较短,平均审理时间为6.97 天,最短的仅1天,最长的为48天,说明小额诉讼确实起到了提高效率的作用。
二、造成小额诉讼工作没有全面推进的原因
一是新法实施后,法官对新的法律制度有一个熟悉、掌握、运用的过程。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如何再简化还需要摸索掌握。现有的简易程序已适用多年,法官对程序流程比较清楚,更愿意按简易程序适用。二是小额诉讼虽然是程序更为简化,但需要当事人配合。比如小额诉讼可以庭审时间自由,立即开庭审理,但前提是当事人要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但实践中当事人同意放弃诉讼权利的极少,如果按照正常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进行诉讼,小额诉讼与简易程序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这也是造成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三是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最大的区别是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扩大了基层法院法官的裁判权利,但基层法院法官并不愿意轻易使用一审终审权利,而更倾向于通过二审终审程序对案件把关和消化矛盾。尤其是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是一个新生制度,在社会各界都没有广泛了解、认同的情况下,法官按照一审终审下判,往往不被当事人理解,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当事人甚至于会产生对法官司法不公的怀疑。这也是造成小额诉讼案件判决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四是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需要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法官需要审查,异议成立的要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反而增加工作负担,由此导致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主动性不强。五是小额诉讼程序在《民诉法》中仅用第一百六十二条一个条文规定,而且主要是从标的额上进行划分,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实质要件,比如立案标准等缺乏明确规定,操作性较差。我院对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主要由法官自主决定,但因该决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是否享有上诉权这项重大诉讼权利,我院目前并不鼓励小额诉讼案件过多实行判决方式结案,如果需要判决,考虑到社会对该项法律制度的接受程度,还是建议法官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三、对小额诉讼工作下一步的建议和意见
一是加大对小额诉讼制度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认识、认同这项新的诉讼模式的意义。小额诉讼不仅是基于对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减轻法院负担,实现司法的大众化、简易化,同时也有再审程序救济,仍然能够起到高效和程序保障、权利保障的作用。
二是小额诉讼作为一项新的诉讼程序,法院要不断推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否则无法启动小额诉讼这项法律制度设计应有的作用,也难以通过司法活动让社会更深入地了解这项制度。《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没有赋予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立法也没有规定当事人有权以合意方式排除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法院在立案阶段,对于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案件要首先选择强制适用。要在立案阶段就要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须知》,明确告知小额诉讼审理的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等事项。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因涉及当事人是否享有上诉权这项重大诉讼权利,应执行比对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更为严格的异议审查程序。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本身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民诉法》将小额诉讼规定列入简易程序这一章,说明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的一种特别形式。异议成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直接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而不应当转入简易程序。异议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简易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规定是“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但因为小额诉讼是一审终审,在程序性保障上应当更为充分,可以尝试“异议不成立的,由法院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的方式。
三是做好小额诉讼程序向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转换衔接,注意把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的比例。在该项制度刚刚实施不久,公众对该项制度不了解、未认同的情况下,如果一审终审判决案件过多,会影响公众对这项制度的正面评价,不利于小额诉讼工作的开展。虽然小额纠纷实行速判速裁是小额诉讼的立法本意,但在刚实施阶段,以法官不受程序时间制约,尽早介入案件调解为主要速裁方向。对于无法调解的,可选择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绝大多数需要判决的案件,要向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转换,通过二审程序终审,确保小额诉讼案件审理能够稳步推进。
四是要尽快明确小额诉讼案件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压缩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因小额诉讼事关上诉权,如果单由法官决定,可能会使当事人产生合理的怀疑,不利于司法权运行的公开透明。要对除标的额以外的其他要件作出规定,避免法官在其中的尴尬局面。从我院小额诉讼开展情况看,基层法庭受理的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住在乡镇农村,经济基础和经济活跃程度一般都低于县城,小额诉讼的案件数量应当更多,但五个法庭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远远少于县院业务庭。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农村农民对小额诉讼一无所知,如果只是依法办案,法官很容易会被当事人误解。所以,尽快制定小额诉讼规则,让基层法院拿着条文给当事人宣传,比法官宣传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效果要好,说服力要强。
五是法院要主动在小额诉讼制度的推进上发挥作用。任何一项诉讼制度都需要法院的实施才能起到法律的效果,从我院看,部门之间在小额诉讼推进上不平衡,以管窥豹,法院之间发展也会有不平衡的情况存在,但任何一项诉讼制度是需要司法机关整体推进才能发挥法律作用。为了推进小额诉讼模式的的适用,建议上级法院可以单独进行小额诉讼案件质量、效率、效果考评,让法院都重视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不断总结经验,让小额诉讼程序真正起到繁简分流、效率提升、司法资源节约的目的。


(作者单位: 怀远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