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怀远法院通过强制冻结被执行人账户,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将9万元赔偿款主动交付申请执行人,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2012年5月6日,余某乘坐李军所有的挂靠在马鞍山长运公司名下的大客车从怀远去马鞍山,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余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108000余元。由于双方就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余某于2012年8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军和马鞍山长运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等108000余元。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于2012年10月28日作出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李军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余某各项费用90000元,马鞍山长运公司对以上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日期到期后,李军和马鞍山长运公司未履行义务,余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立案后,充分利用我院与执行协作单位共同建立的执行协作平台,采取“点对点”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军在建设银行有账户,执行人员迅速采取措施,将其账户冻结,并及时通知了李军。由于该账户是李军与马鞍山长运公司的结算账户,也是其常用账户,法院对该账户的冻结直接影响李军的正常经营,因此李军表示愿意还款。2013年9月15日,李军主动将9万元赔偿款送到了申请执行人余某家,法院也将其账户解除冻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