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昨日,褚谋和所在的怀远县某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公致九级伤残的褚谋领到了第一批执行款3万元,剩余赔偿款也将在今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到位。
褚某原是怀远县某私人企业的员工。2011年5月,褚某在公司从事点焊作业时左手受伤,造成左手食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多根血管及伸指肌腱断裂。2011年12月,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褚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2年5月,经蚌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褚某因公负伤劳动功能障碍为九级。2012年7月,褚某向怀远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残疾补助金等费用共计九万余元。2012年9月,该公司不服仲裁向怀远县人民法院起诉。2012年11月,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解除该公司与褚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褚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70914元。褚某和该企业都没有上诉。
判决书生效后,怀远县某私人企业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褚某申请强制执行。当执行法官向该企业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其法定代表人表示企业愿意分期履行。执行法官立即和申请执行人褚某联系,经其同意后,在法官的主持下,二者达成了如上和解协议,此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