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外地委托执行案件,一般是指省、市、县以外的法院因为在其法院管辖区内,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不在其管辖区内,而依据户籍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向相应的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通俗的说,外地委托执行案件一般属于“漏网之鱼”,即执行一遍以后剩下的未结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某公司申请执行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就是一起外地法院委托固镇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鉴于申请执行人远在湖南,而被执行人在安徽,双方相距遥远,双方坐在一起商讨和解方案不太现实,并且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综合考虑之后,承办法官计划对双方当事人一一做工作。先是联系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向其讲解本案执行的难度,确定申请执行的最终数额。然后又做被执行人曹某的工作,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同意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8000元款项,余额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