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9月27日下午,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成功执结一起因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纠纷案件,并于当日交付房屋,付清租金。
2010年12月6日,贾某与罗某夫妇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贾某将位于怀远县城关镇某小区111、112号两间门面房出租给罗某用于经营网吧;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1年12月5日止,租金为每月1300元;因罗某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贾某保证罗某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五年”。该合同到期后,2011年12月6日,贾某与罗某续签了一年租赁合同,罗某一次性支付全年房租16500元。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就续租达成合意,罗某拒不搬出,继续占用。无奈贾某于2012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2月8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怀远县某小区111、112号两间门面房返还给贾某,并支付贾某房屋租金(按照每月1375元计算,从201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迁出上述房屋之日止)。判决生效后,罗某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贾某于2013年8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罗某表示愿意搬出占用的房屋,但是网吧的设备也一时无处可放。要时间另寻租处,所以请求法院能给予一定的时间,并且房租也愿意给付。执行法官将罗某的请求转达给了申请执行人贾某,并做了一番劝导工作,最终贾某表示可以再给罗某一定时间。最终2013年9月27日,罗某如约将房屋返还给了贾某,并支付了13000余元的租金,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