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是大三那年,宋鱼水这个名字之于我们这些尚未走出校门的法科学子开始如雷贯耳。当她的先进事迹被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时,让我印象深刻的却是她接受采访时不经意间说的这句话:“法官职业的第一要求是公正。”待终于走出象牙塔,初入法院,油然而生的自豪,以及那为国为民的铮铮誓言充斥在我的胸间,仿佛“天降大任”于我,仿佛“修身、持家、治国、平天下”,舍我其谁。相信在座所有法官们和我一样,一直坚信只要尽心去做,就必然能开创一片晴朗的法治天地,就会排忧解纷,使世界变成美好的人间。但埋首其中,我们才知道,一切的一切,决非想象的那样简单。我们也是平凡人,凡尘俗世一样让我们会不知所措。然而法官的品质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裁判的品质,法官的行为与作风更直接地诠释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面对肩膀上的这份神圣的使命,我们应坚守法官最宝贵的品质。
什么是法官最宝贵的品质?宋鱼水们答曰:“公正”。然何谓公正?公正是神圣职责。“公正”,就是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职业群体首要的职业规范。法,在中国古老的象形文字中代表一种能体现公平正义的神兽。拉丁文中“法”兼指“权利”、“正义”、“公平”之意。而古罗马人把法律视作善良公平之艺术,可见,法律最初的制度价值就在于公平正义。在大陆法系,警察是代表正义、除暴安良的力量,检察官有法律的守护人之称,而马克思更有所谓“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之说。因为秉持公义之心的执法者能通过司法活动,将法律条文中所蕴含的一般的、抽象的公平正义精神贯彻到每个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实现公平正义。
公正不仅仅是实体结果上的公正,同样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公正,正所谓“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有心中对公正的信仰,同样在程序的公平上,在自我的言语举止和行为规范上也要刚正不阿。外化的公正行为与内心的公正观念同样重要。公正的实现是人类孜孜不倦为之奋斗的一个崇高的社会理想和目标,当然更是我们这些有幸成为人民法官、从事司法审判事业的人不变的信念。
公正与否,对具体的当事人而言,和案由、标的没有必然的联系,可能一件标的只有一元钱的案件判决,却完全能影响一位公民去法院寻求公正的信心。法官认定的裁判事实是法律上的真实,如果在程序上失去了公正,裁判的事实就失去了意义。法官如果不被信任,法律也就形同虚设,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程序上的公正在树立法律职业的威严上、树立法律信仰上更为宝贵。公正就是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客观中立。公正就是在人情与法律冲突时坚定地站在法律一边,公正就是对法律的坚守,公正就是证据的辨析,公正就是不阿权贵不欺贫贱。公正,它存在于枯躁的法条之中,存在于闪闪的法徽之中,它更应该存在于每人法律人的心中。
诚然,只有心中充满着对公正无限的信仰的法官,才能做到具体司法时的公正。法官判案是一件非常复杂的智力活动,而不是用标尺、天平就能解决的物理活动。法官的公正意识,不仅要在法官个人心中,更应在具体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实现。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公正的司法将破坏人民对法治的信赖,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至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弄脏了水源。
法官的上帝只有一个,那就是神圣的法律;法官的良心只服从一条,那就是公平与正义。信仰是一种无需衡量也无法衡量的东西,有的人有,有的人没有;信仰是一种你一旦选择就追随终身的东西,哪怕这条道路上荆棘密布,哪怕一路上孓然一身,也要坚定地走下去。法官的工作绝不仅仅是依法断案,更重要的是用自己全部的身心去诠释公平正义的法律精髓。
司法何为?法官何为?公正何来?在民主与法治不断进步的途径中,在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渴求中,这是一个宏大而又现实的课题。法院中执掌法槌的法官,应该是一批具有守护社会公正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忠诚,具有在一次次价值冲突中做出合理判断的能力的人。这些素质的具备,需要法官不断锻炼自己的思辨能力,不断叩问自己内心对于公平正义的信仰。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司法之渠得以常清,必然来自于法官们对于“公正”正本清源的信仰与坚守。
法官是正义的使者,是公平的化身。他胸间应当充满正气,他的眼睛应当蔑视特权,他的两袖应当一片清风,他心中的天平应当用对公正的信念撑起!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作者系蚌山区法院干警,获全市法院迎国庆“弘扬先进思想文化 培育良好司法作风”演讲比赛优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