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我是来自五河县人民法院的郭莲莲,我今天的演讲题目是“让法治深入人心,让司法公正为民”。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虽然韩非子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但是纵观中国古代法治发展史可以看出,无论是文景之治、贞观之治,还是康乾之治这样的盛世,无一不是重法、守法的结果。历史证明,重视法治就会推动社会的发展,使国家昌盛富强;反之,破坏或淡视法治就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导致政权的衰败。而我们对“法治”的深刻认识,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之后。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民主的生活模式、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我们必须用先进、科学、正确的理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新时期我们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的提出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要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于法律权威性的质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无从谈起。如果说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了水源。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法律理想和崇高信仰,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
说起司法为民,我最先想到的是毛泽东同志于1944年9月8日在张思德同志的追悼会上所作的《为人民服务》的演讲,相信大家都曾经学过这篇文章,文章中提到我们这个队伍是彻底为人民服务的,在今天看来司法工作人员也不例外,对我们而言司法为民就是为人民服务,即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
司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求在司法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要求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司法为民,这简简单单的四个字,包含了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院的厚重寄托与殷切期望,而承载这寄托与期望的人民法官,更是把司法为民当成是对人民群众的庄重承诺。作为一名民事庭的工作人员,对于司法为民应该有更加深刻的思考和认识,司法为民不仅仅是表我们自己的决心,更要求我们用心、用行动去诠释这个永恒的宗旨。我认为要做到司法为民必须要“树意识、贯细节、饱热情、严纪律”。首先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充分认识司法为民的时代价值和实践特征。只有这样才能严格而谨慎,刚正而不阿的依法司法,为民司法。其次,将为民司法的理念全面的贯彻到具体的工作环节当中,从小事做起,从简单做起,从平凡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自我做起,从一杯清茶、一把椅子开始,从一张笑脸开始,于细微之处寻找司法为民的真正突破点和落脚点。再次,以饱满的热情对待工作,司法为民只有在工作中才能得以体现,所以只有用饱满的热情才能有高效、准确、公正、廉明的工作实效,这才是司法为民的效果显现。最后,司法为民要求我们必须具有严明的纪律性。为民必须有制约。失去制约与纪律的司法队伍要想为民司法,就如空中楼阁,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且会破坏法院及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会使法律的尊严大打折扣。所以我们要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就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与纪律规定。
崇高的事业始于平凡的努力,我能够看到,我从前的偶像、现在的同行,在平凡岗位上非凡的奉献,什么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就是对日复一日甚至琐碎的工作毫无懈怠;司法为民就是在一个个案件中为点滴的公正奔波操劳。正是这平凡的努力,正是这点滴的公正,汇聚成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壮丽进行曲。
所以我们既要具备为民之德,又要具备为民之能;既要志向高远,又要脚踏实地,牢固树立人民意识,始终坚持以人民满意为第一标准,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做人民所需,努力做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今天的我们工作在司法,这是一种光荣,在我们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业和神圣的使命。与光荣同在的,是责任!我们的责任就是通过我们不懈的努力,为了公正而不辞辛劳的奔波,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作者系五河县法院干警,获全市法院迎国庆“弘扬先进思想文化 培育良好司法作风”演讲比赛优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