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雇工在雇佣期间造成人身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一起雇佣未成年导致受伤索赔案执行完毕。
2012年5月的一天,蚌埠市长青乡建筑老板陈大力因雇佣工人困难,遂将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强雇佣来从事施工业务。强强在从事室外墙壁粉刷时,不慎衰落下来,导致头部、胳膊受伤,后经鉴定:强强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雇主陈大力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不愿再赔偿其他损失。强强诉讼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陈大力雇佣未成年从事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工作,违反法律规定。强强在从事工作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完全按照雇主的指示去做。陈大力应当承担强强受伤的赔偿责任。判决陈大力赔偿强强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3000元。判决生效后,陈大力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2013年7月强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向陈大力送达了执行手续后,依法扣押了陈大力所有的皖C-3535X号汽车一辆。陈大力在财产被扣押后,立即来到法院要求履行赔偿义务。近日,陈大力将所有执行款及应当承担的诉讼费全部交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