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周某诉称,其和被告白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打闹,现在要求和白某离婚。同时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白某因交通事故获得保险公司理赔15万元,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白某辩称:同意和周某离婚,但15万元是其个人财产,不应该分割。
分歧:
对于如何处理这15万元,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15万元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周某有权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该15万元是被告白某因车祸致残获得的赔偿款,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依法应当属于夫妻一方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周某无权要求分割。
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