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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城”之困
——近三年禹会区法院离婚案件特点和问题分析
作者:王芳 张业顺   发布时间:2013-10-25 15:16:29 打印 字号: | |

    引言: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主导我国国家建设和人们生活的主旋律,而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的和谐才能造就社会的和谐。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减少家庭纠纷,稳固婚姻家庭关系,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关键问题。

    一、禹会区法院2009年至2011年3年间离婚案件基本情况

    1、离婚收结案情况:

2009年案件203件,判决86件,调解73件,撤诉44件,简易程序150件,普通程序53件,离婚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5%;

2010年245件,判决81件,调解84件,撤诉80件,简易程序157件,普通程序88件;离婚案件占案件总数的 26%;

2011年275件,判决86件,调解122件,撤诉67件,简易程序 202 件,普通程序73件,离婚案件占案件总数的 32%。

我院受理离婚案件呈以下特点: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最大比例,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收结案件中当事人年龄分布情况

2009年:20-25岁35人,26-50岁128人, 51岁以上40人。2010年:20-25岁44人,26-50岁163人,51岁以上38人。

2011年:20-25岁43人,26-50岁190人,51岁以上42人。

    二、综合上述统计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1、离婚案件的案件数量相对偏高,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多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数量呈减少趋势, 这是司法的效率原则及为民原则的体现,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法律效果和便民为民利民的社会效果。

    2、从结案方式上看,撤诉与调解方式占绝大部分,这充分说明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政策得到了有效的贯彻与落实,维护了社会和谐,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在收结离婚案件中,以26--50岁人群较多,51岁以上人群其次,20--25岁刚刚结婚不久就起诉要求离婚的人群有呈上升趋势。进行简要分析统计后发现,在26--40岁人群中,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难以建立起稳固的婚姻感情,是造成此类人群中离婚率高,离婚诉讼案件高居不下的根本原因。而在40岁以上的人群中,当事双方结婚基本都在10年以上,因感情基础差而离婚的相对较少,此类人群中多因出现家庭暴力或第三者插足,从而引发双方感情危机,并危及到家庭的稳定,但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纠纷。

    三、对离婚案件的原因进行分析

主要有以下几类原因:

    (一)个人原因: 1、结婚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一些年轻人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在没有基本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靠, 2、家庭暴力,使得婚姻难以维系。3、再婚以后感情浅,家庭复杂、婚姻基础薄弱,导致离婚。

    (二)社会原因 : 1、家庭功能的改变。在传统的社会中,家庭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组织。而在今日,家庭的多样功能已逐渐为社会其他的制度所取代,因此家庭的重要性便不复从前,离婚率也就日渐提高了。 2、道德制裁力的减低。在以往保守的社会中,道德和宗教皆反对离婚,因为社会的舆论对离婚率的高低有着极高的影响力。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社会制度与宗教已不再象从前一样影响人们。3、经济原因一方外出打工,长期分居。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由于双方长期分居,一些外出打工人员不能忍受一个人的寂寞,经不起外界的诱惑,另寻新欢,以至婚姻走向破裂。

    四、针对原因,探究降低离婚率的对策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的宣传教育,列入普法宣传计划,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做到互敬互忠互爱,促使夫妻双方共同为创造一个和睦、幸福美满的家而努力。

    (二)大力发展经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

要建立市场导向、建立运行规范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新机制,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新路子,使农村劳动力能够就地消化。使本地农民能得到与在外地一样的待遇,减少农民工的流动,避免留守妇女在家“独坐空门”的现象。

    (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正确把握离婚与否的标准。

 对夫妻间感情既要看其婚姻基础又要看其发展状况,要全面准确地分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程度,对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采取调解的方式促其和好,以减少离婚率的上升。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