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长期的社会问题。近年来,随着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对于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风气,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保障广大青少年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文试图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出发,探索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帮助未成年人罪犯重新走上社会的帮教联动机制。
关键词:刑事诉讼帮教联动机制
未成年人有其特殊的身心特点。他们界于儿童和成年之间,生理变化明显;心理上则处于从幼稚趋向成熟的过渡时期。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行为带有盲目性和自发性,并且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故其行为又存在较大的可塑性。这些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亦有其特殊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一方面,由于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侵蚀,未成年人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另一方面,他们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时期,接受一定的教育、改造,易矫正违法犯罪行为,回归正常状态。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建立帮教联动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成立独立的未成年犯帮教机构。从国外矫正被适用缓刑及免刑的未成年犯的成功经验看,许多国家设立了少年法院和少年犯缓刑考察官,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和负责少年犯的教育帮助工作。我国没有设立少年法院,更没有专门的未成年犯考察官,帮教、矫正任务主要由基层派出所代管,而其并不具备考察监督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为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精神,实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减少犯罪,更好地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由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政法委、司法局、共青团委、教育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帮教联动机构,适当的时候可吸收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和监护人一起参加,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多层次全方位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监督,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发挥帮教的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年龄低龄化。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了解,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团伙外围成员已出现中学生。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
2.犯罪类型多元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盗窃活动为主。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多,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如抢劫、强奸、杀人、绑架勒索等严重刑事暴力性犯罪迅速增加。
3.犯罪手段成人化。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征。
4.犯罪成员团伙化。由于青少年生性喜欢结伴而行,团伙作案成为其重要犯罪形式,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有上升趋势。
5.犯罪具有连续性。一次得手侥幸认为成功,被不劳而获而吸引,越陷越深。
(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家庭教育的缺位、错位及不良影响。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起点,对未成年人的品格、情感、思想等影响重大,家庭的残缺,监护人受生活的压力、时间、精力等的限制,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家庭教育的错位,也是一种严重的不良影响,诸如“娇宠、溺爱”,使孩子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这种未成年人进入社会后,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和需要不能在正常的范围内得到满足时,很可能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从而发生犯罪行为。还有就是父母行为不良、家庭气氛不和睦容易导致未成年子女犯罪。比如笔者承办的一起未成年团伙抢劫案,汪某15岁,其父母离异,父母都爱打麻将,两人都没有管小孩,他就跟着其他人一个月参与抢劫13起,他自己不知道严重性,令人痛心。
2.学校教育的缺陷。学校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当前情况下,学校教育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德育工作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效果不佳,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等。学校注重分数不重视法制教育的宣传,部分教师对贫困生、单亲生、双差生等特殊学生的教育不当,致使少数特殊学生产生厌学情绪,又无法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极易走上犯罪道路。当前,学校法制教育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中小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是空白,大多数学校还不能使学生的心理问题得到及时的解答和引导。由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成熟不同步,以及道德法制观念的淡薄,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在外界的刺激下,往往会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出来,造成犯罪。
3.不良文化的影响。不良文化泛滥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同时,部分影视、纪实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这给一些有劣迹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条件。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虚拟性特点,上网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
二、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建立
(一)形成有效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
明确政府、司法机关、社区、家庭、学校在帮教中的职责,严格完善帮教程序,不至于使未成年人被不起诉后脱管、漏管。如政府要制定倾斜性政策,多方关心,做好职业培训、安置就业的工作。开办免费学校,将由于家境贫寒、无法进一步求学的失足未成年人组织起来,聘请有公益心的技师教授他们一定的技能。矫正社区要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与一般的缓刑、免刑犯做出区分,制定相关规定,帮助未成年人。法院、检察院、学校等单位要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档案封存,制定相关的查阅卷制度,学校要给其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在“关心爱护”、“不得歧视”的原则指导下,使未成年人犯接受德、智、体、美、劳全面教育,从而促进其改正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
(二)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
由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于需要帮教的未成年犯可通过设立帮教登记表贯彻落实考察回访原则,与帮教小组帮教对象的监护人经常保持联络,掌握该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动态信息,便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在社区可以建立家庭教育咨询中心和家长学校,由有关专家向失足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传递正确的教育方法。教育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做好留校、复校、就业、升学的有关安排工作。
就人民法院来说,可以建立少年审判庭,组成专门的合议庭,并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切实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一是对涉少案件设立“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审快结。二是庭前坚持见面交心。主办法官在开庭前做到谁主办谁负责,点对点,面对面与未成年被告人见面,了解其性格和思想状况;与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见面,了解其家庭情况和成长环境;与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村负责人见面,了解平时学习生活情况。三是简化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于指控未成年人犯数罪的案件,对其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简化审。四是加强法庭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合议庭组织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并邀请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或者教师、社会调查员等共同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宣判后的教育。五是庭审坚持审教并用。庭审时做到掌握好庭审气氛,避免未成年被告人产生恐惧心理和对立情绪;做到保证未成年被告人有充分辩解的机会。六是少判轻判。在少年审判中切实落实量刑规范化原则,尽量少判、轻判;做到充分发挥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教育、感化作用,引导未成年被告人认清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做到在量刑上多适用缓、减、免,给未成年被告人重新改过的机会。七是庭后坚持主动回访。主动举办由未成年人犯及其家长、所在学校和村参加的座谈会,落实帮教人员和帮教措施,全方位对未成年犯进行监护和管理;落实定期、不定期主动回访和考察,随时掌握未成年人犯的改造情况;主动给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和鼓励;主动加强与团委、妇联及相关学校的联系,积极为未成年人复学提供便利条件;主动建立完善未成年犯的跟踪帮教档案,及时了解未成年犯罪人员的现实状况,全面促进帮教措施的落实。
(三)对未成年人增设强制义务,将被不起诉未成年人置于全社会监督下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立法层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但是,该规定仅是框架性的、原则性的,并且此制度处于初设阶段,应当结合司法实践不断充实完善。因此,应完善末成年人帮教制度,成立独立的未成年犯帮教机构,形成有效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对未成年人增设强制义务,确保帮教效果。迫使他们定期参加帮教组织安排的义务劳动、公益劳动,并对其劳动表现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其帮教期表现评定的参考内容,对积极改造、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可缩短帮教期限;对有不良行为的应当严格惩处,对其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使这些未成年人内心里感受到刑罚的惩戒和教育功效。
(四)充分发挥未成年犯监护人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时间最长的地方,监护人理论上应该是未成年人最亲近的人。要帮教未成年犯,检察员、法官、社区工作者等人员陷于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不可能象监护人一样看护着他们,因此做好监护人的工作,发挥监护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帮教的重要方面。实践证明,未成年犯的监护人总有这样或那样的认识上的缺陷或行为上的错误,而他们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辩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监护人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犯罪的种子。家庭充斥着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易走上犯罪的道路。离开监护人的悉心监护,帮教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因此,要对监护人进行适当的引导,让他们知道自己在帮教未成年犯中的重要性,并知道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自己的行动积极引导未成年犯修正错误、完善自新。
(五)完善诉前考察制度,对未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考察
首先,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有不起诉之意向,但根据案情或犯罪嫌疑人目前悔罪表现尚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诉前考察。检察机关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发出《社工矫正建议书》,向犯罪嫌疑人表明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其到某社工点接受一定期限的诉前考察;告知考察的主要内容。
其次,如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接受考察,并征得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同意,检察机关即向团区委青少年事务署(系现阶段青少年社工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发出《社工矫正通知书》,请青少署安排考察事宜。同时,向法定代理人发出《家庭帮教建议书》,向监护人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对监护人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帮教建议,以共同做好考察工作。
最后,由检察机关、法院、司法局、社区等共同成立的帮教小组,并签订《社工服务协议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三至六个月的考察。社区矫正科每月作一次小结,期满后进行总结,作出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其评定意见为基础,并结合各方面意见,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另外,考察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接受考察,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接受考察,或者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前有其它遗漏违法犯罪行为未主动交代清楚,考察自动终止。
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期望,更是祖国的希望,帮教未成年罪犯不只是某个人或某个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建立帮教联动机制,值得我们积极探索并尽快应用到实践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