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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张借条解读“重大误解”
作者:葛育春 徐俊   发布时间:2013-10-30 14:43:2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的纠纷,判决驳回原告撤销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2013年10月初,原告赵某拿着一张借条到法院,将贷款人王某及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的赵大、李某列为被告,认为被告王某并未实际借给自己51.5万元,自己是在被告王某的强烈要求下,才在借条上签名,对王某的借款行为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法院撤销借款合同。

【分析】

    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必须是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或者因对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做了错误的理解而为的法律行为;二、必须表意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三、误解必须影响了法律行为的后果。

    案件经过审理发现,两被告赵大、李某共同成立了蚌埠市某矿业公司,赵某是赵大的儿子,也是该公司的联系人。王某于2011年7月5日通过自己丈夫的账户给原告打入50万元借款,原告此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偿还部分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赵某、被告赵大、李某并没有偿还借款。2013年12月5日,赵某、赵大、李某共同向被告出具了51.5万元(含1.5万元利息)的借条。且在本案之前,被告王某起诉三共同借款人已为生效判决所确定。

    本案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赵某对在借条上署名存在重大误解,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借条上署名会产生何种的法律后果,其撤销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来源:蚌山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