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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无偿同乘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王美琳   发布时间:2013-10-30 15:31:36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月30日11时15分,赵某某乘坐被告何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怀远城关出发去海宁打工,沿宁洛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7?+764?处,因右后轮突然爆胎,导致该车撞开高速公路西侧钢护栏,翻入高速公路西侧沟中,造成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员赵某某当场死亡,该车及高速公路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右后轮胎爆胎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过错。另查明:赵某某乘座该车均没有付费。赵某某亲属孙某某起诉来院,要求何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5万元。

    第一种意见: 赵某某乘坐被告何某某小型普通客车,属于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何某某应按约定安全将赵某某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持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何某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第二种意见:被告何某某没有赵某某费用,是一种无偿运送行为,同乘车应当负担部分风险,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被告何某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1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赵某某乘坐被告何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承运人的何某某有按约定安全将赵某某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签于被告没有收取赵某某费用,是一种无偿运送行为,要求被告像一般交通事故中由承运人完全负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合公平原则,同乘车应当负担部分风险,同时该事故的发生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被告何某某在该交通事故中亦无过错,故由被告何某某向原告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