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三十年前在工作中被砸伤,三十年后起诉原单位支付伤残补助金得支持。日前,怀远县法院执结了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1980年5月9日,被申请人怀远县某省管单位安排申请人职工易某维修设备,易某在更换节制闸时,被掉落的钢丝绳砸伤头腰背部。当时经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会诊和水利部三门峡疗养院诊断,为“脑震荡后遗症和腰背部损伤,出院后继续对症治疗”。1982年8月,被申请人怀远县某单位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易某“腰背部损伤”按工伤处理,申请人易某当时未提出申请要求评定伤残等级。1983年申请人调入其他单位工作,后因新单位效益不好,工资不能正常发放,家庭生活日趋困难。
易某多次通过与原单位沟通及信访等途径,要求解决工伤待遇未果。2009年11月20日,申请人向怀远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人遂起诉来院。法院最后支持了易某的诉请,判决该单位赔偿原告易某一次性补助金8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单位仍不履行赔款义务,易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怀远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直接赶赴被申请人办公地点,约见该单位负责人。在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后,办案法官发现该单位负责人对案件执行有抵触情绪,遂向其进一步明法析理,指明后果,并警示该案如不能尽快执结,申请人将会继续上访。最后被申请人终于想通了,遂决定一周内转账履行义务。
申请人来法院领取执行款的时候,七十多岁的易某激动地握住办案法官的手连声称谢:“真的没想到,都三十多年了我还能拿到这笔钱,是法院给我做了主,太感谢你们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