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做生意要讲诚信,合同成立后应履行。然而崔某不但违约,在法院作出裁判后,仍拒绝履行应付义务。最终,法院强制执行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崔某经营一家超市,自该超市经营时起,殷某便向其供货。后因该超市房屋租期届至停止经营,崔某遂向殷某退了部分货物,同时与殷某进行结算,但对于殷某手中的7张结算单不予承认,未进行结算。经法院审理,崔某应给付殷某货款3万余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崔某仍拒绝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送达执行材料后,崔某仍以种种理由故意拖延而不履行义务。法院遂对其账户存款予以扣划,通过对其施压,崔某提议分期还款,殷某同意,本案得以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