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由此可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作用之重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自己 “胜诉”的目的,往往出具由村委会加盖公章的证明提交法庭作为证据,这一现象在各基层法院已经很普遍。
一、民事案件中村委会证明的现状
在现阶段,我国基层法院的各类民事案件中都能看到村委会证明的影子。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见这样的案例:一个案件中,原被告同时出具同一个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内容有相互冲突的现象,有些案件中村委会超越职权证明,离婚案件中,村委会证明甚多。村委会证明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已成为当事人举证的重要方式,当事人心里上不会在乎村委会证明是否能够得到法庭的采信,只是认为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盖有鲜红的印章,应该就是证据,法官就应该认。
笔者从最近三年的案件中随机抽取100件案件,其中关于村委会证明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村委会证明的形式自由不规范,村委会证明按理应该由村委会干部根据事实书写后加盖公章,但有相当一部分证明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先写好,然后拿到村委会加盖一个公章,就成为村委会的证明。
2、村委会证明的内容广泛,不论何种纠纷,只要当事人要求村委会写个证明,村委会的干部几乎都不会拒绝,不管是不是村委会的职责范围,也不管当事人出具证明的目的,只要不是明显不属实的内容,村委会干部都不会拒绝。
3、村委会证明往往仅有公章而无出具证明的人签名予以证明。
二、村委会证明泛滥之原因分析:
1、村委会对公章管理不规范。村委会未能遵循相应的公章管理制度,使公章的管理责任人、保管人、出具证明的审批流程流于形式,给部分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带来可乘之机。
2、人情因素影响大。农村地区是熟人社会,村委会成员出于选举利益、亲戚亲情等因素,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持“中立”态度,不敢轻易得罪任何一方当事人,片面依靠法院化解矛盾。
3、违规使用公章惩罚措施力度不够。由于法律对村委会干部违规使用公章的追究制度不完善,除非违规违法使用公章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一般的违规使用行为也只是口头警告一下,不会对违规使用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规范民事案件中村委会证明的建议:
村委会证明的大量出现与村委会的公章管理不规范、村委会干部的法律意识不高、责任不强有很大的关系,为规范村委会证明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其在民事案件中的采信率,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1、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村委会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法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法制宣传,以增强村委会干部和当事人、群众的法律意识。
2、加大司法建议力度、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村委会在印章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村委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乡镇政府加强村委会印章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促使村委会形成对印章的良性管理机制。
3、加强对村委会证明的审查核实工作,对某些涉及案件定性、对当事人有极大的利害关系的关键证据,法官应该主动调查核实,做到证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一致,以帮助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加大对违法使用村委会印章故意出具虚假证明行为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视情节追究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及其授权使用印章者的法律责任,对以出具虚假证明等形式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打击,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