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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满两周岁 父争抚养不支持
作者:杨升   发布时间:2013-11-06 14:25:4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1年1月份,原告叶某与被告胡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5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5月2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胡X琳。2013年7月份,原告叶某与被告胡某因家庭琐事生气后离开被告家。近日,因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产生纠纷,叶某诉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要求抚养女儿胡X琳,并要求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审判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非婚生女胡X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因女儿胡X琳尚不满两周岁,应由其母亲叶某抚养为宜。被告胡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胡丽娟抚养孩子不利于胡X琳健康成长,对其要求抚养胡X琳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非婚生女胡X琳由原告叶某抚养,由被告胡某承担至胡X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用。

    评析:在本案中,叶某和胡某虽然在2011年依当地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由于未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故双方系同居关系,而非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生育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虽然两人分手无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由于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法院裁决才能明确孩子的抚养权。孩子虽然是非婚生的,但仍然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从孩子自身的生理特性来看,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完全符合子女利益,这既是母亲的权利,也是母亲的义务,如无特殊原因,母亲不得推卸应当承担的抚养责任,父亲也不得无故争夺哺乳期内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从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二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在本案中,即便胡某也有抚养子女的环境和条件,但如不能举证证明叶某存在不利于胡X琳健康成长的上述三种情况,其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