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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法院强化措施规范执行受托案件
作者:张红星   发布时间:2013-11-08 15:40:2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年来,安徽五河县法院针对外地委托执行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积极制订措施,完善执行规程,妥善处理受托案件,取得一定效果。

  完善受托执行案件操作规程,做好受托执行的基础工程。为提高执行效果,我院统一管理受托案件,制订受托案件操作规程,将委托执行案件列入我院收案范围,与常规案件共同列入我院目标考核责任制,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立案,执行局统一审查受托材料是否符合委托执行要求。委托材料不全的,按照规定要求委托法院补办;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受托案件,我院于收到委托材料后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一般在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最迟在四个月内执行完毕。委托材料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法院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算。

  建立与委托法院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受托执行的强大合力。受托案件立案后,要求案件承办人即时将委托案件回执邮寄回委托法院。结案后,要求承办人在一周内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委托法院。执行过程中,如委托案件系全部执行权移交的,我院一般自行决定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如委托代为执行的,我院一般与委托法院共同商定执行的方式、方法。受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有关情况时,及时向委托法院通报。

  建立受托案件台帐,细化任务、目标和责任。我院对受托案件除由立案庭统一立案外,执行局还单独建立受托案件台帐,登记委托受托案号、委托法院、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双方当事人及联系方式、立案和结案时间、执行结果等项目,并将要求委托法院补办材料、信息反馈等情况、快递详单等进行记录,方便管理和监控受托案件办理情况。

  加强大局意识教育,上下一心排干扰。抓好执行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执行人员法律专业理论水平,增强大局意识,要求每位执行人员都能牢固树立全国法院执行一盘棋的思想。法院从领导到普通干警,团结一致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杜绝为了局部利益而不依法执行,严禁消极对待受托执行案件。

  今年以来,办结受托执行案件达6件,申请标的额达20多万元,受到委托法院及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