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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拒交公告费 法院如何处理
作者:王芳 张业顺   发布时间:2013-11-08 15:55:39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却找不到被告,后经了解,被告现住下落不明,案件材料无法送达。法院向原告释明相关文书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但是需要交纳公告费,原告王某却不愿交公告费也不撤诉,该案如何进一步处理?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该代为交纳公告费,案件继续审理下去,因为公告费并非属于诉讼费,在原告不交公告费的情况下,法院可代为交纳公告费,在案件结案后根据处理结果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交纳公告费,法院仍应公告送达,法院可以采纳张贴公告方式不收费,案件继续审理下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拒交公告费应视为撤回诉讼。因为公告费属于诉讼费范围,《民诉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起诉,因为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当事人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又拒绝交纳公告费,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观点:公告费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可见,公告费并非案件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公告费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并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据此,可以看出,公告费应当由当事人执行承担,并且该费用法院不得代收,也明确了这部分费用法院也不能代缴,第一种意见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按撤诉处理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仅仅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原告(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二是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而仍不预交的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除此之外,再无按撤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拒交公告费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因此按撤诉处理的观点实际上是将公告费等同于案件受理费,混淆了两者的性质,并对案件受理费进行了扩大化解释,属于理解错误。笔者认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的,此属案件开始阶段,如果原告拒交公告费,导致无法送达给被告,应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依据此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因此 在人民法院要求原告交纳公告费,以启动公告送达程序的情况下,原告仍拒交的,从法律依据看,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笔者认为必须公告送达的案件,如原告拒交公告费,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后续:从立法设计公告送达的初衷看,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外,公告送达是在穷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后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案,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因此说,公告送达属于推定送达,是否真正送达到当事人并不确定,其最终目的通过这种宣示或公示的方式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在诉讼程序上实现与实际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