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是指赡养人对应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行为。显而易见,随着进入人口老年型社会。随之而来的就是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我们法庭3年来审理赡养纠纷案件36件,虽然赡养人口头上拒绝的极少,但往往提出这样那样的理由和条件,致使被赡养人受到赡养的权利难以得到实现,引起赡养纠纷的原因有各种各样,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分家析产不匀,造成子女对老人的不满而引发赡养纠纷。在农村如果父母生育几名子女,在成年儿子结婚后通常进行分家,按照农村习惯,女儿往往没参加娘家的分家析产的,赡养义务也主要由儿子承担,有儿子对父母的家产进行继承并为父母养老送终。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上的因素等影响,难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不平均或财产争议,再者一些老年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把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交由儿子们行使,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赖于子女供养。这种状况极易引起日后在赡养问题上的矛盾。
二、公婆与儿媳等家庭矛盾升级,形成赡养纠纷。在农村家庭生活中,婆媳矛盾始终是比较难以调和的矛盾。婆媳不和的家庭,儿媳在儿子是否能较好地履行赡养义务方面起很大作用,婆媳关系紧张的家庭极易产生赡养纠纷。婆媳矛盾如果演变成剧烈地冲突,那么儿子想较好地尽赡养义务就极其困难了。因此,在赡养纠纷中,儿媳角色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有的家庭,兄弟姐妹众多,大家生活在一个家庭的小环境里,生活空间狭小,加上农村村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如果人与人之间斤斤计较,很容易产生矛盾,妯娌间时常因小事发生不愉快,在这种矛盾中,父母处于非常尴尬的位置,稍不留神就会得罪儿子活着儿媳,随之而来的就是将矛盾的焦点指向父母,就容易发生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因此兄弟不和的家庭很容易产生赡养纠纷。
三、父母长寿,儿子体弱多病,一对夫妇面临赡养两名以上老人的现象增加,赡养能力难以应对。随着步入老龄化社会,人的平均寿命在不断增加,八、九十岁还健在的老年人是很平常不过的事情,而高寿老人的子女也渐渐步入老年,而农村生活来源主要是靠田间劳作所得,随着老年人的子女的劳动能力下降,他们自身的生活都要靠自己的子女照顾,这部分人再赡养父母的能力逐渐下降直至消失殆尽,自己是赡养人,又是被赡养人,如果这部分人的子女经济生活水平较低,又要赡养两代老年人,能力有限,极易产生赡养纠纷。
四、老年人只要求儿子尽赡养,不要求女儿赡养,易与儿媳之间就赡养问题发生分歧。由于农村受旧封建思想的影响,老人只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不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父母认为供养老人是儿子的事,父母本身子女多,家庭成员之间关系不睦。子女成年后,由于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矛盾,导致关系恶化,当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便相互推诿,推卸赡养责任。有些赡养人只注重老人的经济赡养,而忽视精神慰藉。一些子女外出打工,认为只要把钱给了父母,就认为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忽略了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一些子女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没有真正意识到赡养老人是自已的法定义务,对不尽赡养义务缺乏违法性的认识,以种种借口不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一些子女从小受宠,只知向老人索取,却不愿回报老人,对老人不尊重,言语简单,甚至行为粗暴,老年人难以接受。
五、子女较多,贫富不均,赡养能力不等,引发推诿现象。农村老人中多子女的经济状况贫富不一,有的子女本身生活就十分困难,赡养老人的能力有限;有的子女间互相推诿责任,形成老年人的子女无人主动赡养的现象,致使老人赡养问题无着落。
六、父母再婚,同母异父或者同父异母的子女对赡养老年人产生赡养纠纷。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婚姻自由观念的增强,中、老年离异再婚的情况在农村中也时有出现,生子女与养子女、继子女之间在对待赡养老人的问题上看法不同,另外生子女与养子女、继子女对待赡养生父母与养父母、继父母的问题上更容易产生矛盾,影响到对老年人的赡养;再者,农村中不少子女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和名声,生怕老人再婚后对自己继承父母遗产或分割家产时对自己不利,干涉老人再婚并拒绝尽赡养义务。
针对上述种种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解决赡养纠纷,从而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有关赡养方面的法律宣传的力度,提高赡养人自觉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和赡养老年人的自觉性。深入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以及相关赡养方面的法律知识在农村中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赡养人的赡养老年人的责任感,使赡养人充分认识到,赡养老年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发放社会最低生活保证金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新机制,摆脱老年人生活完全依赖于子女的旧传统。办好老年人公寓、托老所和敬老院,解决好特殊对象的老有所养问题。
三、审理好赡养纠纷案件,要明确责任,注重调解,促进家庭和谐。调解前可就引起此纠纷的过错给予明确指出,强调原告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是违反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既使老年人有一定的过错,赡养人也应该尽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讲法、讲理、讲情基础上进行,做到情理结合,法理结合,使当事人能主动认识到自已不赡养老人的错误性。
四、积极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发现有关家庭赡养纠纷出现及时调处,将赡养纠纷解决在开始阶段。基层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应认真做好赡养问题的调解工作,发现纠纷,及时调解,多做调解,帮助老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同时,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共同构建和谐家庭。
五,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以案件教育赡养人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当事人经过法官反复做工作,有的能认识自已不赡养老人的错误性,能对案件进行调解处理。而有的则始终坚持自已的观点,就是不承认已的错误,任由法院来判决。判决后他们就是不履行,到了执行价段还不配合执行。如果儿媳对调解协议或判决内容不满,那么执行起来就相当困难,儿子们为面子勉强去做的,儿媳也是摔摔打打,一肚子牢骚,老人如果看在眼里,苦在心里,赡养纠纷的处理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特别是对那些不讲道理的儿媳,应让其受到教育、震撼,直至受到司法拘留甚至于追究刑事责任。
赡养老人,敬老养老,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和赡养人对赡养意识的提高,老年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目的很快就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