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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和判决
作者:张凯  发布时间:2013-11-13 10:56:07 打印 字号: | |

 


(一)

    法官的判决是有年龄的。它的年龄不是由岁月组成的,而是由年深日久的经验组成的。因为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二)

    如果说法律是有生命的,那么法官的判决无疑就是法律生命的存在形式。对判决的尊重,就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因为法律最大限度地记载了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而判决则是权利和自由的现实表达方式。

(三)

    当然,今天的很多人还不习惯尊重法院的判决,那是因为他们还不知道尊重法律的重要性。他们还不知道,尊重法律就是尊重他们自己,尊重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

(四)

    不管是何种生命,既然是生命的形式,就必然有生命的硬度。法律的硬度就是服从。一种生命形式服从另一种生命形式,就如同宇宙中的天体一样,总有一个生命的核心体,其他的天体围绕在核心体的周围,共同构成宇宙生命的基本形态。法律就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核心体,是规则中的规则,是必须服从的规则。

(五)

    对判决的服从程度常常取决于它的公正程度,而判决的公正性则常常表现为它对法律的复原和演绎能力。这种复原和演绎的公正有两个前提:一是立法的公正,二是适用程序的公正。

(六)

    但对判决的服从不仅仅取决于它的公正程度,还取决于人们对公正的看法和法律的信仰程度。如果人们不愿意服从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和司法),即使判决具有高度的合法性,那它依然是不被服从的;如果人们愿意服从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那么法官的判决本身就会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服从。


 

(作者系蚌埠中院民一庭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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