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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东要求腾房 租期未到租客能否拒绝
作者:蒋祝新   发布时间:2013-11-19 15:52:01 打印 字号: | |

    案情:被告高某于2011年12月与房东刘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所有的一门面房从事烟酒批发生意,租期五年,租金每年3万元,五年内不再变动,高某交付了两年的租金。2013年6月16日,刘某将该门面房卖给原告周某,并承诺于2013年8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周某,后两人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8月2日,原告周某要求被告高某腾出房屋,高某以租期未到为由,拒绝腾出房屋,周某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高某停止侵权,腾出房屋,并赔偿非法占有期间造成的损失。
 
    意见:

    对于该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购买该房屋时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房屋属于原告周某的合法财产,原告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虽然周某在购买该房屋的时候知道该房屋处于出租状态,但这是承租人和旧房主之间的事情,和原告周某没有关系,因租赁未到期给被告周某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高某向原房主刘某主张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虽然原告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卖给原告周某,但根据民法中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告周某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协议,被告系合法使用房屋,不存在非法占有之说,没有义务向原告赔偿损失,原告应当接受房屋租金,继续履行原租赁协议至合同期满。

    结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本案中,在原房主刘某将房屋出卖给原告周某之前,已经和被告高某签订了租房协议,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原告在购房时明知房屋处于租赁状态,对于租赁协议的效力应予以遵守,按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赁期限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原告无权直接要求承租人高某提前返还租赁的房屋,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直至合同到期。故不应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腾房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