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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速裁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吴梅艳   发布时间:2013-11-19 15:52:51 打印 字号: | |

    在办理很多离婚的速裁案件时,有很多当事人在案件还没有立案时就很着急,催促法官快点办理,说是民政局说的来法院只要双方当事人说好就可以离婚了,很简单的。对于当事人和民政部门的一些说法和做法,法官有时会觉得很无奈,但同时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也就对于该类离婚案件采取“快立、快审、快结”的方式。虽然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但却存在很多的弊端。

    在离婚案件中,法官一定要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在这种前提下,可以调解他们离婚,法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此类案件涉及多数是因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一时怄气、赌气而起诉到法院。有的一方起诉只是欲通过诉讼、法庭的引导、教育来妥善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有的只借离婚“威吓”对方,以使对方改掉不良嗜好、缺点、恶习。离婚并非本意。而另一方碍于面子而有可能不得不顺从。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顺水推舟”地顺从双方离婚之意,不多加以调解,即匆匆制作调解书,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从而轻易地打碎了一个家庭。

    2、注意双方当事人是否以有可能为了不合法的目的假离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逃避债务,企图通过离婚规避法律,从而使一方从巨额债务中摆脱出来,有的干脆因此假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将所有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而自己背负所有债务,为债权人实现债权设置了障碍。法官可以看双方当事人拿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证明,如果双方感情很好,平时并没有吵闹打架的现象,那么就有假离婚的嫌疑。

    3、庭审中应将离婚双方财产状况登记清楚。对于一些涉及当事人明确无财产纠纷或者自行分割财产的离婚案件,庭审中应将财产登记清楚,以便今后当事人发生财产纠纷时有据可查。

    4、严格审查离婚协议内容,行使必要的释明权。对涉及将财产约定全部归对方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的离婚案件,法官应当严格审查离婚协议内容,行使必要的释明权,断绝当事人有可能假借离婚而恶意逃避债务或者谋取私利的不正当念头。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