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周燕经与其母霍贵华(已判刑)合谋后,指使霍贵华将自己刚出生三十九天的患病女婴遗弃在怀远县城关镇石榴园。后被公安民警巡逻发现,并将该女婴送到怀远县人民医院抢救,该女婴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6月21日死亡。2013年5月10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周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裁判理由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燕对于年幼患病的子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造成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鉴于被告人周燕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三、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定罪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以遗弃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案例评析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当行为人对他人的生命具有救助义务的前提下,拒不救助的行为,既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也可能成立遗弃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重点考察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行为是否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决定是以遗弃罪论处,还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将一个刚出生的患病婴儿置于石榴园中,从被害人来看因年幼患病对作为义务依赖程度很高,但是从地点上来看怀远县城关镇石榴园不属于人迹罕至的荒郊野外,被害人依然有生还的可能性,生命所面临的危险紧迫性不是很高,由此可以推断被告人将被害人放置在石榴园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遗弃的故意,其行为更加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