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无法维系,自愿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协议后,没有依据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妻子诉至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按约定履行。近日,经怀远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解除了双方婚姻关系,对儿子的抚养权进行了确定,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和丈夫陈某2004年在外地打工相识后,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两年后生育了一个儿子。但自从王某患病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家庭矛盾因此升级,由争吵转变为肢体冲突。陈某向王某提出离婚,双方共同达成离婚协议:陈某愿意放弃一切夫妻共有财产和儿子的抚养权,全部共同财产归王某所有,并补偿王某5万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陈某已搬出家门后至今。2013年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协议离婚,对小孩和财产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请求法院要求陈某按约定履行。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儿子归随王某生活,陈某支付生活费,有效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困扰。
法官说法:本案的焦点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或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等。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该协议书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也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判决双方离婚,但可以依据该协议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及家庭财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