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与赵某2005年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以致婚后常因琐事生气、争吵,双方互相猜疑,谁也不理谁,婚后大部分时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冷战”状态,持续至今。近日,石某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赵某辩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我国《婚姻法》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关于如何确立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13种情形,但这并未完全穷尽,也难以调整发展变化中的婚姻关系。
夫妻共同生活,除了物质上的满足还有精神上的满足,语言、思想的交流需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扶持、包容和信任。相互不理解,不能正常的沟通交流即使生活在一起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折磨。在本案中,双方结婚已久,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发生矛盾、冲突和隔阂是不能相互主动沟通化解,双方互相猜测,夫妻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和沟通,缺少应有的包容、理解与支持。夫妻长时间的“冷战”,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导致夫妻感情越来越脆弱,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此种情形的离婚诉讼,笔者认为可以视其为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