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的进步,催生了我们对法治的渴望。法制的普及却远未达到所谓理想的期望。单纯法律知识的普及仅仅是表面上告知其权利义务的范畴,但并未真正的从精神上启迪民众一种法治的意识。
人性本恶的狭隘,历经千年仍然存在。法治意识的觉醒,不仅仅是对自身权利的渴望,更重要的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尊重,对社会和国家所因履行的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公民所必须的义务。对于政府与社会而言,反之亦然。
国人的功利心由来已久,所以很少会对某一意识产生较为长远固定的信仰。所以,真正法治意识的觉醒和规则意识的建立依然需要更多具有社会理性能独立思考的现代公民来推动。
现代法律,作为一种公共秩序的规则表现形式,应该有其相对独立运行的概念和理论范畴。同样其作为社会秩序的一种运行模式,在其价值之外同样会产生不可避免的社会成本损耗。而不可能真正的做到使争议双方源自内心的依其主观意愿的信服。而对于法律而言,它只需做到客观、公正即可。
除法律之外,尚有其他调整社会秩序的规则。比如我们常常涉及的道德。道德,由来已久。但往往更多的带有一种不确定性的感性因素,更甚至于会涉及唯心主义观。道德,很容易从一种“大众”多数的朴素规则演变为一方当事人指摘他人的“私德武器”而肆意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两种具有一定联系,但在特定时空会有明显界限的规则有着各自相对独立稳定的调整范围。特定情境下,不可兼用混杂。当然,历史的经验已经告诉我们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最优的运行秩序模式便是采用“公法”,其实质是建立一种规则意识。而不是,任由人们仅凭自己喜好与感官而依据所谓“私德”做出有失偏颇、专断的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