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公示催告程序作为法定的票据权利保护的必要程序,其作用越来越重要,法院受理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公示催告程序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笼统,在审判实务中,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其程序、管辖、范围等理解不一,具体操作方式各异。仅就公示催告程序案件是否需要开庭审理这一问题,不同的法官就有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方式。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公示催告的相关程序进行修改,笔者拟对这一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使用本章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依法必须经过两次公告程序,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在公示催告阶段,受理法院进行书面审查,决定受理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此阶段,法院不需要开庭审理,大家对此并无异议。在除权判决阶段,公告期满后,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此即除权判决阶段,对除权判决阶段是否需要开庭审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根据该条规定,在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在除权判决阶段,虽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应该是书面审理,而不是开庭审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民诉意见》第二百三十四条虽然规定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并没有规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如果是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程序应当如何进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明确的依据。若是按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公示催告案件并不符合普通程序案件审理需要的明确的原、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等基本要求,也不符合普通程序中宣读诉状、被告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性要求,如何进行庭审活动只能是法官个人任意理解,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并没有法律依据。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体例编排,也可以看出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并不需要开庭审理,第二编《审判程序》规定中,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同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为并列编排,公示催告程序作为单独程序是同普通程序并列的,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不伦不类。再从实体方面看,公示催告案件也不需要开庭审理,在第一次公告期间,人民法院在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后,如决定受理,人民法院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在公告期满后,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无论是否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进行书面审理完全可以满足案件的需求。综上,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不需要也不应当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