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在小区内的车辆发生侵权案件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在与车主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并且按照合同的实际约定承担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但有证据证明物管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起码的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车辆丢失有重大过失的,物管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管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过失的,物管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假如物管公司对停放车辆收取保管费,并接受了车辆的实际控制权的移交,就应按保管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双方之间产生纠纷,物业管理企业和车主应该从实际情形出发,自由选择管理方式。视具体情况的不同,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合同约定,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企业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自我管理,寻找工作过失,及时弥补,同时应当严格车辆登记管理制度,完善车辆停取程序,加强对管理物的监管力度,明确管理权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可能发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事故要努力做好认真防范,及时报告和积极协助工作,增强停车风险的防控意识,在职责范围内切实维护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使物管企业陷入不公平的索赔纠纷中,严重影响物业管理的健康、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