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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是什么?
作者:庞珂   发布时间:2013-11-26 16:34:29 打印 字号: | |

    我国民间广泛存在着押金、保证金等担保形式。这类担保能否归属于典型担保;如果可以,又属于我国担保种类中的哪一类?笔者总结出,目前理论上存在同下几点不同的观点:一是抵销预约说。认为押金或保证金的交付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抵销预约,即双方约定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其债权与押金或保证金的返还债务之间相互抵销。二是附解除条件的债权说。认为押金或保证金的交付发生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应负担的返还押金或保证金的债务,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解除条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产生的损害的限度内,债权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义务归于消灭。三是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即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不必返还寄托物(押金或保证金)。四是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或保证金的交付,是将其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受领人),但以债务人债务的履行为返还条件。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以前,无返还押金的义务,而其他债权人自然不能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债权人可以直接就押金优先受偿。五是债权质权说。认为交付押金或保证金,实际上是以对所付金钱所享有的债权设定质权,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笔者赞成第五种学说。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