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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车辆贬值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13-11-26 16:41: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3年10月4日9时20分,张瑞驾驶登记车主为怀远县百纳物流有限公司皖C59659号(赣E2999挂)重型半挂货车,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境内G206线文明驾校南侧十字路口路段自北向南倒车时,与张效军驾驶的其本人所有的皖CZ123T号别克轿车相撞,造成皖CZ123T号别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瑞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效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效军委托安徽中平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皖CZ123T号别克轿车损失价值和市场贬值进行了评估,其结论为:皖CZ123T号别克轿车损失价值和市场贬值分别为10800元、7597.72元。

   【分岐】对张效军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能否得到支持产生了二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张效军的车辆虽然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张瑞应赔偿张效军的车辆贬值费7597.72元。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效军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对“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终没有对“贬值损失”作出规定。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因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多数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在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上,目前,对该项损失持保守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严格把握。


 

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