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 年3 月 ,不具有工程建筑资质的李某 经与被 告投 资公司协商,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该投资公司投资 的怀 远 县 大操场电影城建筑工程。经书面报价和签署承诺书,李某于当月中旬开始该工程的正常施工。2013年3月中旬,原告孙某受雇于被告李某,在其承包的工 地上工作 。2013年4月1日,原告在工地上乘坐升降机时,因停电造成升降机突然坠落,导致原告孙某受伤。事后,原告被送致怀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7天,花去医疗费用24020.7元。此后,因双方就已经产生的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原 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怀远县人民法院(2013)怀民一初字第02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8482.4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告投资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雇佣原告孙某在其工地上工作,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员与雇主的法律关系,被告有对孙某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孙某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受到损害,雇主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在乘坐升降机时突然停电造成升降机下坠致其损伤系不可抗力,被告应予免责,但该起事故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对其这一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因被告认可原告系在其工地干活时受伤,其不能证明原告对受到的损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被告只承担 50%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投资公司在发包及施工过程中,应当知道承包人李某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让其施工,导致事故发生,应与承包人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承诺书中关于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李某独立承担的约定,是把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有关规定,该约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故其以此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计算标准过高,法院部分支持。综上,原告孙某已经产生的损失为:医药费24020.79元、误工费 13584.2元、护理费 5557.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710 元、营养费 1710 元、交通费500元,合计47082.49元。上述损失扣除被告李某已经垫付的医疗费286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8482.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