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是指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法院将依法做出票据无效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公示催告程序作为法定的票据权利保护的必要程序,其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该制度对公示催告的期间存在设计漏洞,申请人在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在媒体刊登的公告仅仅是具有形式上的告知意义,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往往无法得知票据已经被公示催告的情况,也无法及时申报权利,等票据到期后到银行申请付款时,才被告知票据已经被挂失支付甚至已经付款,持有的票据已经无法得到兑付。在实践中,部分权利人会遇到前手是皮包公司的情况,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对公示催告期间的漏洞进行完善,以便保护善意合法票据持有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的一般做法是90日。而汇票到期日一般较长,最长可达九个月,其结果是,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在汇票到期日前结束,也就是在持票人得知其汇票被公示催告时,票款已经被领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33条规定:“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现行公示催告的期间可能短于汇票到期日,除权判决也完全可能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生效,而根据该“意见”,申请人有权在判决生效后请求付款,实际上就是申请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日之间依判决请求付款。为了避免上述请情况,笔者建议,在相关规定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公示催告的期间应根据票据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少于60日,但不超过到期日的期间作为公告期间,法院在票据到期日再作出判决。这样,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在要求承兑人付款时,无论是否看到公告,都会被告知该票据已经被公示催告,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到法院申报权利,从而尽可能的保护善意合法持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