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结案方式。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的一种方式。主要是针对被执行人在较长时期内无履行义务的能力时,为减少执行积案,缓解法院执行工作压力,对这类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由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校力上,仅体现为程序上的终结效力,不发生实体权利的消灭,不影响权利人债权的继续主张。该结案程序与方式是合理的且适应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执行工作需要。
1、保护债权人利益与优化执行资源配置的需要
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终结执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造成司法不公。如继续执行,短期内又不能执行到位,产生积案。为了平衡两者的价值冲突,创新制度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久拖不决,一方面,会增加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不力”的埋怨情绪,减损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将原本有限的执行力量“耗”在毫无成果的案件上,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削弱了整体的执行力量,陷入执行成本越来越大、成果越来越低的困境。暂时终结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集中执行力量去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如果每起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经强制执行但仍不足清偿的案件都要人民法院实际去反复执行,必然导致执行工作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重不足,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不利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实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对符合发放终结裁定条件的案件予以终结执行,使执行人员从这些案件中摆脱出来,减少人民法院实际执行工作量,达到经济执行的目的。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提高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关注度,更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结。
2、有利于更新执行终结观念,完善执行的退出机制
固守执行单一程序与终结执行的传统观念,不仅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发展,而且会阻碍科学执行制度的构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科学的执行退出机制。即案件的执行不仅只有一次执行程序,他可以随被执行人财产的有无而产生多次执行程序。这种制度的建立,不仅改变了传统的执行退出机制,还有利于解决“执行难”,推动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司法实际。
“法律的效果在乎强制执行。”目前,相当部分的执行案件因为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或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规避执行但法院依职权一时也未能查找到财产线索而导致执行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平衡债权人利益与节约司法资源的选择,对于化解积案具有重大意义。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不需重新立案,只要申请执行人提交恢复执行申请、相关财产线索的证据与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执行法院审查后制作恢复执行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