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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发生变化,所有权归谁?
作者:殷凌云 张业顺   发布时间:2013-12-03 14:43:44 打印 字号: | |

    案例:

    2013年,小张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黄离婚。并举证证明其中一套90平方米房是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变卖所得现金后购买的,该房屋应该归其个人所有,小黄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有异议,并辩称该套房屋是婚姻期间小张变卖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又添置了部分款项,但在婚姻期间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共同分割财产。对于变卖婚前个人财产后所得款项在婚姻期间购买房屋,如何分配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种观点: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其中(一)项: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投入生产、经营的无论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当事人没有约定,其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据此认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张变卖其婚前房产后购买的现有住房,并不属于投资经营行为,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与其婚前个人财产,这种行为仅仅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存在发生变化,并不属于投资生产经营行为,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增值随着市场自然增值。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当事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仅仅因为形式发生变化而致所有权发生变化,从购房资金上来看,全部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购房用途也是自己居住,不应认定为投资经营,在婚姻期间,如果认为婚姻当事人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形式发生变化,就简单认定投资经营行为,并因此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明显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利于财富的流转。从而使得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能正常流转。

 

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