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李梅花40万元一次性购买一套130平方米的住房。2009年,李梅与王磊结婚后,一直生活在这套房子里。今年9月份,因为感情破裂,李梅向法院起诉离婚。王磊同意离婚,但提出一个请求,要求对房子的增值部分,大约35万元进行分割。从2008年到2013年,周围的房子每平方米涨了近2000元,130平方米的房子增值35万元,虽然不十分精确,但也差不了多少。可房子的增值完全是大环境所致,房子又是李梅的婚前财产,王磊凭什么享受这份增值的财产?
问题: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离婚时应如何分配?
解答:婚前购买的房子属于李梅个人的财产,这一点毫无疑问,王磊对此也不否认。婚前财产婚后增值了,对于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判定的标准,主要看财产增值的原因,是不是凝聚了一方或双方的辛劳与付出。
如果婚后财产增值是基于基于夫妻双方或一方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财产增值不是因为一方或双方的辛苦经营,而纯属商场市场的自然变化,那么这份增值部分就仍属一方的个人财产。
结合本案情况,李梅和王磊都没有做任何事情,房子只是依照市场规律自然增值,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份增值部分仍属于那么多个人财产,与王磊无关,王磊也无权分割。(文中人物系化名)